借贷宝的电子借条、电子欠条,法院如何认定效力?
2024.01.11
理论上,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因为《电子签名法》第三条明确规定:
“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、单证等文书,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。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文书,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”
打借条、打欠条在民间很常见,越来越多人弃用纸质版,在手机上套用电子借条模板、电子欠条模板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是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呢?分享两个判例,两位债权人分别用了“借贷宝”的电子借条、电子欠条。
第一个案例里,新疆乌鲁木齐居民王某向江苏如皋居民吴某出借40000元,并用“借贷宝”APP打借条,因吴某逾期未还款,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。
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借贷宝提供的整套证据材料,判决书显示,法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予以确认:
一、借款协议,证明原被告间通过借贷宝平台借款的事实,被告违约,应承担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。
二、转账记录,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借款40000元。
三、还款转账记录,证明被告未足额还款。
四、用户注册信息、催款记录,证明被告信息为实名认证。
五、送达地址确认书,证明原被告间约定地址作为接收各类文书的送达地址。
六、用户注册协议,证明用户及借贷宝平台的权利义务及平台的服务内容,风险提示等约定。
法院认为: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,视为放弃诉讼抗辩。
法院判决:吴某需按协议约定、法律规定还本付息;吴某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;吴某承担案件受理费、公告费。
值得注意的是,通常情况下,债权人起诉债务人,需要去债务人住所地法院。但在本案中,债权人并没有去几千公里外的江苏,就在新疆胜诉,因为借贷宝提供的借条模板明确约定:“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,双方均有权向债务人住所地、债权人住所地、保证人住所地、协议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。”
第二个案例与电子欠条相关。2019年12月5日,被告卢某向原告房某借款90万元,约定于3年后的2022年12月5日还款,并使用“借贷宝”打了电子欠条。
原告房某向法院提交了从“借贷宝”下载的《用户注册协议》《欠条协议》,以及转账明细。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: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,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。原告提供了欠条协议等证据,本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,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万元,理由正当,依法应予支持。”
法院判决: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房某借款90万元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卢某负担。
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,借贷宝的电子借条、电子欠条,与纸质借条、欠条具有同等效力,已帮助上万用户在各省市法院胜诉。